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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中学生跆拳道联赛总决赛
竞赛规程
1. 批准单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2. 主办单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
3. 协办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
4. 承办单位: 北京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
5. 比赛日期和地点:
5.1 比赛时间:2012年7月27日至7月29日
5.2 比赛地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体育馆
6. 参赛单位与资格:
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普通中学,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加比赛;
6.2 参赛学校必须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会员单位。
7. 运动员参赛条件与组别:
7.1 甲组:普通组(普通学校)
高中组(男、女):1993年9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
初中组(男、女):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
参加甲组的运动员需具有所在学校正式学籍且在校在读的普通中学(含普通职业中学,港、澳、台籍,不含中等技术、专业学校,)
乙组:高水平组(体育运动学校、跆拳道传统校、武校、三集中训练学校)
高中组(男、女):1993年9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
初中组(男、女):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
参加乙组的运动员需具有所在学校正式学籍且在校在读的普通中学(含普通职业中学,中等技术、专业学校,港、澳、台籍)学生。
7.2 参赛运动员必须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正式注册,并经审核取得《中国中学生运动员注册卡》者;
7.3 已正式调入各体育工作大队、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7.4 凡参加过下列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次比赛(以学校名称报名参赛的不受此限)。
7.4.1 全国青年跆拳道锦标赛;
7.4.2 全国跆拳道锦标赛;
7.4.3 全国跆拳道冠军赛;
7.5 年龄的限定
7.5.1 高中组(男、女):1993年9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
7.5.2 初中组(男、女):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
7.6 为保障运动员安全,参赛运动员必须在本次比赛组委会注册保险,否则不得参赛。
7.7 各分区赛前八名可报名参加总决赛。未举办分区赛的省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推荐三所优秀学校报名参加总决赛(所推荐学校不得在一个地区或市。);为了与各省标准相同,今年参加分区赛的省份只允许三所学校入会。为了照顾不发达省份及主办省市(云南、贵州、重庆、四川、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北京),特允许参赛学校3-6所。
7.8 高中组参赛学生必须拥有中国跆拳道协会黑带一段以上段位资格方可参赛,并持有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证。(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统一组织考段)考段时间:待定
8. 比赛项目:
8.1 竞技项目(级别设置根据世界青年跆拳道锦标赛规程):
8.1.1 高中男子甲组:-45KG -48KG -51KG -55KG -59KG -63KG -68KG -73KG -78KG +78KG
8.1.2 高中女子甲组:-42KG -44KG -46KG -49KG -52KG -55KG -59KG -63KG -68KG +68KG
8.1.3 初中男子甲组:-42KG -45KG -49KG -52KG -54KG -58KG -63KG -68KG -73KG +73KG
8.1.4 初中女子甲组:-40KG -43KG -46KG -49KG -52KG -55KG -57KG -59KG -63KG +63KG
8.1.5 高中男子乙组: -45KG -48KG -51KG -55KG -59KG -63KG -68KG -73KG -78KG +78KG
8.1.6 高中女子乙组: -42KG -44KG -46KG -49KG -52KG -55KG -59KG -63KG -68KG +68KG
8.1.7 初中男子乙组: -42KG -45KG -49KG -52KG -54KG -58KG -63KG -68KG -73KG +73KG
8.1.8 初中女子乙组:-40KG -43KG -46KG -49KG -52KG -55KG -57KG -59KG -63KG +63KG
8.2 品势项目:
8.2.1 品势高中男子个人
8.2.2 品势高中女子个人
8.2.3 品势初中男子个人
8.2.4 品势初中女子个人
8.2.5 品势高中组团体
8.2.6 品势初中组团体
8.2.7 品势高中组男女混双
8.2.8 品势初中组男女混双
8.2.9 品势比赛内容:
项 目 比赛内容
预 赛 半决赛 决 赛
男子个人 太极4章 太极6章、太极8章 高丽
女子个人 太极4章 太极6章、太极8章 高丽
混合双人 太极4章 太极6章、太极8章 高丽
男子团体 太极4章 太极6章、太极8章 高丽
女子团体 太极4章 太极6章、太极8章 高丽
8.3 跆拳道舞:
8.3.1 不分男女组别限报1队
9. 报名办法与运动员注册:
9.1 报名办法:
9.1.1 工作人员派遣比例见下表(超编人员,组委会不予负责):
运 动 员 领 队 教 练 医 生
4名或4名以下 1
5-10名 1 1
10名以上 1 1 1
9.1.2 各学校每名运动员可按要求兼报竞技、品势和跆拳道舞比赛;
9.1.3 品势个人赛:每支代表队,同组别限报2人;
品势团体赛:每支代表队,同组别限报2队;
竞技比赛:每支代表队,同级别限报2人;
跆拳道舞:每支代表队,限报1队;
9.1.4 报名于2012年7月1日截止(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报名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寄送于主办单位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7号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412室。 邮编:100044 联系人:孙老师 手机:13141290231 曹老师 手机:13269550900 电话:010-63832156 传真:010-63832156 邮箱:zxstkd@163.com
9.1.5 各分区赛前八名可报名参加总决赛(参加分区赛的省份限三所学校入会)。未举办分区赛的省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推荐三所优秀学校直接进入总决赛;(所推荐学校不得在一个地区或市。)
9.2 运动员注册:
登陆中国学生体育网(www.sports.edu.cn)按照注册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费20元/人/年(详见《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7月1日截止报名。在报名截止日期后进行公示,如对公示的队员资格有异议者,请直接联系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竞赛管理部(联系人:籍强 马媛媛 电话:010-66093812、66093815、66093844)
10. 报到
10.1 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裁判员自行报到:
10.1.1 报到时间:7月24日晚18:00前
10.1.2 报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7号北京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
10.2 各参赛队报到(大会统一接站):
10.2.1 报到时间:7月25日晚18:00前
10.2.2 报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7号北京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
10.3 现场报到时需上交运动员身份证(二代)、学生证、健康体检证明、人身伤害保险、运动员报名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会员证、高中组需上交段位证,经审查合格后领取《中国中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赛。
11. 竞赛办法:
11.1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WTF跆拳道竞赛规则》;
11.2 运动员自备WTF规定的跆拳道比赛服装,建议穿着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跆拳道分会指定品牌(“FCD”品牌)的道服;
11.3 竞技比赛采用个人对抗赛,实行单败淘汰赛制;高、初中组每场比赛2局,每局2分钟,中间休息一分钟;
11.4 本次比赛采用电脑抽签方式进行抽签,各级别不足5人的,自动参加上一级别的比赛;
11.5 品势比赛各项目均采用积分赛制。16人以上,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8~16人,进行半决赛、决赛;8人及以下,直接进行决赛;不足三人均不立项;
品势个人赛:
每套动作时间不得超过1分30秒钟,超时10秒开始扣分;
品势团体赛:
比赛不分性别,可男女混合组队;
每队人数不得多于5人,不少于3人;
每套动作时间不得超过1分30秒钟,超时10秒开始扣分;
11.6 各学校于比赛前两天20:00点前,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报大会编排组。不交者以报到时上交的运动员参赛名单为准;
11.7 本次比赛高中组使用电子护具,初中组使用普通护具;运动员需自备护臂、护腿、护裆、护齿、手套,大会只负责提供普通和电子护身、电子感应脚套和头盔。
11.8 跆拳道舞上场人数3至10人编组;需配无歌词音乐,报到时提交表演音乐盘,并自留备份盘;每套动作时间不得超过3分30秒钟,超时10秒开始扣分;完成全部动作后,运动员在指定区域等待裁判组亮出总分后方可退场。
11.9 跆拳道舞比赛允许在提前申报并提交图样的前题下对道服进行特别设计以增强表演效果,同时提倡与支持以健康完美为前题对参赛选手进行适当的形象舞台化设计如:化妆、发型设计,具体实施由参赛队自行完成。
11.10 教练员需着运动服、运动鞋上场执教。
裁判员需着正装上场(白色衬衫、深色西装、道鞋,男士需配深色领带),衣着不整或非教练员不得上场指挥;
11.11 申诉规定:
11.11.1申诉:
对本场比赛裁判员判罚有异议时,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程序:
由参加当场比赛的教练员或领队于当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之内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报告书》,并同时缴纳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经大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如胜诉,所缴纳的申诉费返还50%;如败诉,则不退还申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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