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加强“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北京市中学竞技体育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以适应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对象】 “培养基地”是指以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积极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与竞赛为目的,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中评定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优秀学校。我市现有清华附中、人大附中等25所“培养基地”,其中包括了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排球、游泳、棒球、垒球等9个项目。预计在未来三年内逐步扩大并增设跆拳道、毽球、羽毛球、武术等项目。 第三条【管理机构】 “培养基地”经市教委、市体育局批准后备案,由市教委进行宏观规划与指导,“培养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教委委托“培养基地”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审定与命名】 “培养基地”应遵循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中选拔的原则。某些运动项目已形成传统、并有相当的运动技术水平的学校即可申请试办“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筹备建设基地”。依据《“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考核三年,每年的成绩都达到及格及以上标准的学校即批准为“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每年可增设1-4所学校(或项目)。 第五条【建设目的】 在普通中学建设“培养基地”的目的是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市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和交流任务,并为我市竞技体育输送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为我市学校体育工作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管理原则】 市教委对“培养基地”的建设进行业务工作宏观规划和指导,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资源配置优化的全市普通中学运动训练和竞赛体系;市财政局每年对“培养基地”的建设给予经费保障,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招生要求】 “培养基地”高中体育特长生招收工作应按照北京市考试院中招办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的招生人数,纳入国家核定的中学当年招生计划内,招生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举办“培养基地”的普通中学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名额,不得利用招收运动员的政策招收其他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的中学,不再享受招收运动员的政策。每年拟招生人数在网上公示。有条件的“培养基地”每年可在全国范围内特招运动员,按马约翰班招生规定执行。招生结束后,各有关学校将招收运动员情况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运动员队伍培养】 “培养基地”要高度重视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科学制订学习、训练和参赛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为运动员在校期间通过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提供条件。对因参加国际及全国比赛的运动员,为其在集训和比赛过程中耽误的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学制,以保证其顺利毕业。对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运动员,学校按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集训的运动员,经“培养基地”报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可免会考及相关模块考试、初升高升学考试。 第九条【教练员队伍建设】 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增强教练员的敬业精神,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培养基地”应建立有利于调动和提高教练员工作积极性。依据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教练员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奖励机制。“培养基地”教练员训练、比赛占用的时间应与体育教学课时数同等计算并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培养基地”体育师资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优秀教练员到“培养基地”执教。对到“培养基地”工作的优秀教练员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学校引进特殊人才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科学研究】 “培养基地”应以学校为主体,充分发挥自身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加强体制创新及对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如何提高训练质量和水平,有效利用训练时间,解决“培养基地”建设中“学训矛盾”这一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梯队建设】 以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为龙头,逐步完善大、中、小学相衔接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基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关心、扶持小学开展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同时积极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建立联系机制。 第十二条【竞赛奖励】 对代表北京参加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培养基地”、项目牵头人、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竞赛与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竞赛管理】 “培养基地”的运动训练水平要逐步提高,力争达到北京市级运动队的水平。必须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组织的市级比赛。有义务代表北京市中学生参加国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各项体育比赛。有义务承担国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际间的体育比赛和交流。 第十四条【注册管理】 1.为了能保证参加全国中学生各项重要竞赛,“培养基地”的运动员必须注册教育部学生体协。 2.代表省市体育局注册及注册变更时,“培养基地”必须先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方可进行注册。“培养基地”的运动员应优先注册北京市。如违反注册管理规定,将追究相关“培养基地”领导和教练员责任。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预算与拨付】 “培养基地”建设经费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配套资金。市财政专项资金采用专项拨款方式解决,每年依据《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拨款,按项目经费拨付至“培养基地”。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 “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运动队伍建设、运动训练、体育竞赛、器材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等方面。“培养基地”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培养基地”要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培养基地”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进行实施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 “培养基地”应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五章 评估与奖励 第十九条【评估目的】 市教委每年组织专家小组依据《评估细则》对“培养基地”进行检查与评估,力求达到完善制度、规划未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 第二十条【评估办法】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交流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项目的评估结果依据《评估细则》进行量化评估。自评阶段由各“培养基地”对照评估办法,认真总结,写出评估报告。专家复审阶段,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小组进入学校进行复评。主要听取“培养基地”负责人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体育场馆设施情况,并与教练员、运动员代表座谈。 第二十一条 【奖惩办法】 1.根据“培养基地”评估结果和各项目竞赛成绩,综合评定奖励等级,按照2:3:5的比例评定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2.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限期进行整改,仍不合格直接取消其“培养基地”资格。 3.在参加体育比赛中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应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