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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etheus 在 09:53 PM 发表: 不过我真的是客观条件不允许我们同居的,因为我们太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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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风跆拳小子 在 2004-6-24 21:55 发表: 哈哈~~~明白;多学点技巧用好处;
灰姑娘 在 2004-6-24 21:56 发表:
Prometheus 在 10:00 PM 发表: 真的是太近了,同一栋楼房,我住4楼,她住9楼
Prometheus 在 2004-6-24 09:58 PM 发表: 啥技巧??? 呵呵,我真的很喜欢她,自从有了她我再也没对别的女人产生过任何兴趣了 一个顶过去5个,方便,哈哈,一口气上五楼不费劲儿。哈哈,便宜好用量又足!
旋风跆拳小子 在 2004-6-24 22:13 发表: 感情是方便经济有实惠啊~~~呵呵
紫 在 2004-6-24 22:17 发表: 我觉得楼主就是在浪费大家的生命来讨论这个问题,要是想同居又有决心同居的,早就同居了,那还有那个美国时间来法帖子啊?估计发了这个帖子就是说基本上99.9%楼主都不会去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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