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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注: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是指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两种制度”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一国两制”一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国两制”的意义: “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在世界历史上没有先例,它的提出及其付诸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祖国的统一。实现国家的统一,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武力方式。用和平的方式,可以避免战乱带来的社会动荡,不损国力,不伤民心,是人民的共同心愿。这就必须考虑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提出一个使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一国两制”明确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统一国家中的地位及其制度的特殊性,这是顾及各方面利益的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最佳选择。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一国两制”,在祖国大陆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允许资本主义存在,局势可以长期稳定,我们可以一心一意搞建设。 第三,有利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凭借祖国大陆的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将会不断发展。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两制”,在经济上可以互利互补,互相促进。 总之,“一国两制”的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方针,它顺应历史潮流,有益于人民,有功于民族,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材料: 中新网2月20日电 2005年两岸春节包机最后一架海航HU7952次航班,今晚(20日)21时32分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这也是两岸春节包机最后一架包机。 据了解,2005年台商春节包机从今年1月29日正式启动以来,两岸各有6家航空公司参与到此次春节包机运营当中,共执行了48个航班往返96架次的飞行任务,近万名台商和他们的家属享受到这次春节包机的便利。 这也是56年来台商春节包机首次实现了两岸“共同参与、多点开放、直接对飞、双向载客”。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材料: 2002年8月,陈水扁对两岸关系再度发表重要谈话,提出“一边一国”论和“主权对等”论。他重申台湾要走自己的路,台湾不是人家的一部分,不是别人的地方政府,也不是别人的一个省,台湾不能像香港、澳门,台湾与对岸的中国是“一边一国,要分清楚”。并强调,只有2300万台湾人民才能决定台湾的前途,并企图通过“公民投票”来落实“台独”主张。这与李登辉两国论如出一辙,是对一个中国原则的严重挑衅。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注: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拥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 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反对台湾独立和一中一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争取和平统一,但又决不放弃使用武力。坚决反对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积极发展两岸关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争取早日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1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后,全国各地群众纷纷表示支持和拥护,认为这部法律充分显示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意志和坚强决心,是一部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