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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跆拳道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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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市跆拳道协会:

    为全面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强化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切实保障跆拳道爱好者的权利,推动跆拳道项目有序发展。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结合跆拳道项目开展情况,为使其更加规范,我们对跆拳道活动场所在从业人员资质、场地、器材、设备、安全保障、服务规范等方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制定了《跆拳道场所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协会和道馆征求意见,欢迎各省、市跆拳道协会工作人员、及跆拳道道馆经营人员、教练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将您的意见发送到起草小组。意见中须注明条款并留下有效联系电话,以便继续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 系 人:贾檀、朴松杰

    传    真:010—87182926      

    电子邮件:piaosongjie@hotmail.com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 部分:跆拳道场所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跆拳道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跆拳道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一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跆拳道场所 taekwondo dojang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跆拳道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场地(域)及其设施设备。

4 从业人员资质

4.1 跆拳道场所指导员须持有国家授予的社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跆拳道协会授予的跆拳道项目段位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熟知岗位职责。



5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专业跆拳道场所应符合的条件

5.1跆拳道训练场地面积不小于144㎡。

5.2跆拳道训练场地地面需铺设具有弹性的跆拳道专用垫子。

5.3跆拳道场地室内天花板高度不低于2.5m,光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lx)。

5.4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5 出入口和更衣室应有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6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出入口及宽度不小于1.2m的疏散通道。

5.7有通风设施,保障室内外空气对流。

5.8 有应急联络专用直拨电话。

5.9 有进行对抗训练时有效保护训练人员的护具和训练用品。

6 安全制度

6.1 有醒目的“跆拳道活动人员须知”,并且悬挂提示在明显位置。

6.2 跆拳道场地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

6.3 有应急事故急救操作规程及负伤处理制度,并悬挂提示在明显位置。

6.4 跆拳道所开放时间应有教练人员、客服人员现场值班。

6.5 跆拳道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6.6不应向跆拳道训练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6.7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应急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6.8 跆拳道场所应配备医务箱,存放止血、止痛、消毒、固定用各类医药和救护品,并且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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