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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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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1: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共同制订的《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评定并命名“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各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初步审定工作。 
  第三条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工作、复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符合标准要求的各区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定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请。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进行初步审定,并将符合标准的学校作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向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通过审核评定的备选学校,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命名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已被评定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复查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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