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单位应把学生的专项运动成绩、文化课测试情况和在招生单位试训、试读三个月以上的情况,报北京市教委体美处,由市教委组织专家测试小组对运动员进行审核,待通过后由招生单位,携市教委批件和学生测试表到清华附中办理。
二、清华附中负责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并办理户口进京的相关手续。户口的办理将按照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8)教体厅字第010号和北京市政府(1988)厅秘字第30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公安局2002年《关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马约翰班申请增加进京指标商函的复函》的规定办理。
三、学生的学籍、表现、以及升学等问题由招生单位负责,学生因在校期间出现问题,须退回原籍的,应由招生单位向市教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退回原因,待批准后到清华附中办理退回手续。
四、招生单位的学生未被本校高中和大学录取的学生,户籍必须退回原籍, 招收学校无权将学生转入其它学校,如三个月仍不办理将其户口直接退回原籍,招生单位将停止在外地招收运动员。如遇特出情况由招生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学生进入大学后凭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单位到清华附中办理户口手续。(转入大学或转回原籍)
六、对在校生和毕业生清华附中将有追踪调查的权力。
七、清华附中只负责负户籍的管理工作,其它一切事宜均由招生单位负责解决处理。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一经签署共同遵守。
九、联系办法: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联系人:李伟明
电话:010-62788854 邮编:100084
招收学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招生单位签章: 户籍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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