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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日本正式批准民间企业帝国石油公司在东海有争议海域试开采石油天然气。对于这种明目张胆的挑衅行为,中国外交部表示了强烈抗议,指出这一行为是对中国主权
权益的严重挑衅和侵犯,也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从国际法的角度理清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揭示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的实质,对于最终解决争端,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东海争端是非清楚
日本此次批准试开采油气的理由是,拟采位置都在东海“中间线”日方一侧。那么,“中间线”的说法依据何在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自海岸线起200海里为各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在中日间的最宽距离也只有360海里,无法同时满足这一规定,日本由此提出了“中间线原则”,即双方将此海域等量对分。然而,这种貌似公平的分割方式,其实正违背了作为《海洋法公约》根基的“公平原则”。因为国际上普遍认可“海岸线长度应与海域成正比”的划分原则,而东海中方一侧是亚洲大陆,有着漫长的海岸线,日方一侧却是断续的岛链。在此不平衡的地理条件下,将东海等量对分,日本当然乐意,但对中方来说却显失公平。
日本挑起东海争端的另一个借口是所谓“吸管效应”,即日本认为中方的油气开采“吸”走了“中间线”日方一侧的海底资源。撇开中方从来就没有承认过“中间线”不说,这个说法也不能成立。一则,“吸管效应”在国际上早已不被认可,1990年伊拉克曾以此为借口侵略科威特,国际社会的反应是有口皆诛。二则,中方的勘探表明,东海海底在“中间线”附近存在着一个断层,完全阻隔了两边油气的相互流动,所谓“吸管效应”根本就不能成立。因此,日本东海挑衅的两个基本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东海争端的是非曲直也非常明了。
“中间线原则”的实质
事实上,虽然“中间线原则”也是《海洋法公约》的一个划分方法,但却不是全部。日方的问题在于,只坚持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无视东海的具体情况,不理会《海洋法公约》的其它原则和条款。因此,“中间线原则”的实质就是“抓住一点,不计其余”,通过断章取义的办法,将《海洋法公约》的单个原则片面化、极端化。
实际上,除了“中间线原则”外,《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大陆架原则”以及“协商一致原则”。所谓“大陆架原则”,是指《海洋法公约》认为,大陆架作为沿海国家陆地向海底自然延伸的部分,其开发权自动属于沿岸国家。如果依据此原则,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应延伸至冲绳海槽,这是分隔大陆架与深海的天然界线。至于日本,由于其沿海均为岛屿,构不成像样的大陆架,至多只是“岛架”,因此其专属经济区亦只能至冲绳海槽东侧。
另外,从国际司法的实践来看,其所采纳的也都是“大陆架原则”。国际法庭1969年仲裁德国与丹麦、荷兰的海权之争、1984年美国与加拿大的渔业权纠纷时,都采用了这一原则。但日本却对这些先前判例视若无睹。考虑到日本近年来一直热衷于突破国内“和平宪法”的限制,人们不禁要问,日本莫非也想在国际法领域尝试一下“突破”的滋味?
“协商一致”是基础
以上都是从技术层面分析东海之争的是非曲直。实际上,如果从政治层面来看,也不难确立东海争端的解决原则。很明显,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流、东亚区域一体化成为地区潮流的今天,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东海争端,是惟一正确的方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鼓励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自行解决海洋划界争端。这就意味着,争议国家除了依据《海洋法公约》的原则以外,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划界原则和方式。而这与中方一贯主张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在争端解决以前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实际上,由于中日两国特殊的地理、政治以及经济关系,奉行“协商一致原则”是解决东海争端、实现双赢的惟一出路。任何试图通过单方面行动,以既成事实强加于人的做法,都将被证明是徒劳和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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