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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组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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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8 15: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学跆拳道社团的组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需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社团组建的规定,所以全文分为两个部分;学校社团管理的章程和跆拳道社团的章程。
由于一些不便,所以以下用A大学做为个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A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A大学学生社团是指A大学学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A大学校团委社团部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团委社团部以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指导,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管理决策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各分校区学生社团工作由分校区团组织负责,并接受校团委的统一领导,积极配合校团委社团部对各分校区社团进行管理。

第八条 社团原则上均由校团委社团部管理,但专业、院级特点较为突出的学术社团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及各分校区团组织宏观指导的同时,主要接受其所挂靠的院级团组织的管理。

第九条 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十条 社团管理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社团申请成立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 申请书;
2) 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及介绍;
3) 相关章程(草案);
4) 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
5)  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8) 社团筹备
9) 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10)社团筹备
11) 组成员名单(至少10人);
12)社团筹备
13)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委(团总支)的意见 ;

2. 校团委社团部在收到以上所有资料后的一周内给予答复;

3. 登记:填写《A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4. 审核批准:经校团委社团部考察讨论后,报校团委讨论通过,并报公安处备案。社团试运行六个月,并且提交运行报告,经校团委和公安处审议通过后批准成立;
批准成立后,由校团委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A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十三条 各分校区团组织按照本条例,负责本校区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及活动审批。

第十四条 为鼓励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在分校区则成立分会。

第十五条 各分校区成立独立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在分校区成立分会,均由分校区团组织负责审批,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同意。

                          第三章 关于社团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提前一周到社团部申报,领取《社团负责人换届登记表》,换届完毕后,及时到社团部交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社员毕业或因为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社团。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校外招新。

第二十条 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改聘提出建议。

                           第四章 社团设置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个社团必须有符合社团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名称(A大学学生社团必须冠名“A大学XX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 宗旨;
3.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4.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5. 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6.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7. 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8. 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
9.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指定修改社团章程;
4.对社团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为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社团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原则上不批准无关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或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英语角、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
校内其他活动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所有校外活动和跨校区活动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团申报活动必须提交详细的《社团活动申请表》,签章后有效;
举办大型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在提交《社团活动申请表》时,必须附上相应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
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

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及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根据社团活动申报,派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六章 社团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A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校团委社团部进行注册。各社团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名册。

第三十五条 各分校区独立社团的注册由分校区团组织负责,注册情况及时报校团委社团部。各社团分会不单独注册,由其所属独立社团负责注册登记。

第三十六条 社团部定期召开全校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社团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七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对主席团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财务管理:
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
经校团委同意,社团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团部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有关制度;
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三十九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社团因管理不善,无力维持的,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申请并批 准同意后,由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公布撤消。

第四十条 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 学生社团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 社团印章必须到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进行备案;社团分会不单独刻制印章。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到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领取《学生社团印章刻制(更改)表》,经批准后方可刻制;
a) 新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
b) 原有印章遗失须进行补刻的;
c) 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
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签章有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社团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的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社团部每学期对全体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取缔。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A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凡受处分的社团(含个人)和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社团之星的评比资格:
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的;
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未经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便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不按期到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则该社团予以撤消。

第四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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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9 0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管理及组建规章“模型”:strong:strong:strong 贴子《社团管理 <更新>》及《社团的组建!<更新>》各加为精华Ⅱ! 由于两贴字数众多,特各嘉奖 10点 积分!共计 20点 积分! [ Last edited by Caspar on 2004-10-29 at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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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9 16: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D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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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31 13: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写的非常好,希望能借我参考下,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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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 0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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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3 1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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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8 16: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gr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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